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73號原告 劉立平 被告 吳坤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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