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瑞香被告王韓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淑君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韓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吳瑞香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有本院103年11月12日刑保I字第136號收據1紙存卷可稽(見103年度審訴字第276號卷第85-1頁)。茲被告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無在監在押,然於104年2月13日準備程序經本院面告以下次庭期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之旨,並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70頁反面),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4年4月1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4月1日雲檢培勤104助83字第10053號函暨拘票、報告書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4年3月27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1份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6頁至第122頁、第95頁、第96頁、第99頁至第101頁),足認被告逃匿,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未果,亦有具保人送達回證各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3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邰婉玲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