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姜甜雅 被告 林瑞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50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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