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勁廷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8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㈡、相對人陳勁廷自105年4月27日起至106年12月18日止結帳共計15,19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14,914元、利息274元、違約金2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勁廷│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14,914元││2月19日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