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利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 顏美惠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支屏中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46號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3,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