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44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胡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②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