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667號聲請人 黃住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應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本票發票日期經塗改未簽章,不生塗改效力,應以塗改前之日期為準,以106年2月25日為發票日,但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補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