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16號原告 胡少卜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567,840元,是本訴訟標的金額為567,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徵裁判費3,085元【計算式:6,170元×1/2=3,08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54號受理中,如經該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