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021號原告郭貞被告 孫坤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572,498元,嗣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421,9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21,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280元,應再補繳8,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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