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竹麒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竹麒於民國105年3月3日在○○市○○區○○路○○○號住處,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05年毒偵字第211號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後淨重0.08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予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