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抗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0號再抗告人 阮黃幼鑾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月容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30號駁回訴之追加及變更裁定,併同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7號裁定,均提起再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
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