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1號抗告人 阮黃幼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月容 間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保全證據,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9年度訴字第2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1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參,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
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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