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傢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