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28日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字第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選偵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3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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