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1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5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185條之4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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