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間因返還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之系爭銀行帳號內之薪資及獎金各若干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