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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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