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叄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8月24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9079、21323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且其係自首而受裁判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受刑人甲○○雖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惟其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而接受裁判,依該條例第6條之規定仍應予以減刑,故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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