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4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進源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 程偉翰
程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39,524元│自101年4月13日│1.83%│自101年5月14日│0.183%││││至101年12月9日││至101年11月13日││││││├────────┼────┤│││││自101年11月14日│0.366%││││││至101年12月9日││││├────────┼────┼────────┼────┤│││自101年12月10日│2.83%│自101年12月10日│0.566%││││至清償日││至清償日││├──┼─────┼────────┼────┼────────┼────┤│②│42,508元│自101年4月13日│1.83%│自101年5月14日│0.183%││││至101年12月9日││至101年11月13日││││││├────────┼────┤│││││自101年11月14日│0.366%││││││至101年12月9日││││├────────┼────┼────────┼────┤│││自101年12月10日│2.83%│自101年12月10日│0.566%││││至清償日││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