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 吳思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芳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房屋價額或提出系爭房屋稅稅籍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未查報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