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0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52號原告 徐世坤 被告考試院代表人關中上列原告因考試事件,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101考臺訴決字第11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參加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一般民政科別考試,不服考選部不予錄取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誤列考試院為被告,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5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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