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瑞恒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瑞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許瑞恒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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