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交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交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1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偶因駕車疏失,過失情
節非重,造成被害人受傷,被害人與有過失,民事部分雖經
與被害人多次調解,因雙方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致未能成立
,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從事護理工作,有正當職業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10起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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