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3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8,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