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八四、三四八六、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九三、一一八二號)及移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之鐵橇貳支、鑰匙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丙○○有施用毒品及竊盜犯罪之習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及編號八至十三、和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方法,竊取如各該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並基於同上之概括犯意,另與成年男子 吳英 明(未據起訴)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方法,竊取如該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零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鄉○○村鎮○路○○號(鎮安宮廟前廣場),因騎乘乙○所有遭竊之車牌號碼000–五00號機車(即附表一編號一部分),為警當場查獲;又因持在附表二編號一所竊得之硬幣,於同年月十八日二時許,在雲林縣○○鄉○○路統一超商兌換紙鈔時,為警查獲;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一時五十分許,在嘉義縣 大林 鎮水源新城一三七號前,經警逮捕搭乘丙○○駕駛丑○○所有遭竊之車牌號碼00–四二0八號自小貨車(即附表二編號二部分)之癸○○,而循線查獲上開犯罪事實。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及台西分局報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
理由
一、右開事實,訊之被告丙○○除矢口否認有如附表二編號二之犯罪事實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均經被告坦白承認,並有如各該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信屬實。
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為附表二編號二之犯罪事實,並辯稱:被告當天在家裡睡覺,沒有與癸○○約會等語。然查: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害人丑○○結證屬實,並證稱:「那天我在慈濟大林醫院做復健,我出來時剛好發現我的車子被人開走,我不知何人開走,我回到急診室請計程車去找,後來發現車子在大林往梅山方向的路邊的檳榔攤,我請計程車司機回過來,我下車叫開車的人不要將我的車子開走,但是那個人還是把我的車子開走,當時我看到車子副駕駛座還有坐一位女孩子,後來,就開給我追,追到大林那邊的平交道,剛好火車經過,很多車子擋在那邊,不能過去,但是,我沒有看到我的車子,計程車司機說可能開到社區裡面,我就到社區裡面找,後來在一個無尾巷看到我的車子停在那邊,我看到開車的人跟那位女孩子下車要離開,我叫他們不要走,開車的人轉過頭看我,以後就跑道竹林子裡面,我對他印象很深刻,女孩子沒有跑掉,我就要求警察做筆錄查明事實,當時是警察開車載那個女孩子到警局,我們在追的時候,計程車司機就用無線電報警,後來,去警局問他為何開我的車,女孩子說是開車的人開到檳榔攤那邊載他要去四湖東勢厝那邊載東西,他也不知道車子如何來的,我只聽到那女孩子這麼說。」等語明確,並當庭指認被告即是當時駕駛其所有上開小貨車之人無誤;且其上開指證情節,核與其在警偵訊中之指證情節相符,足信屬實。
(二)再者,被害人上開所證述之「女孩子」即係同案被告癸○○,且當時駕駛上開贓車搭載癸○○之人確係被告之情,亦經癸○○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號)檢察官偵查及警詢中供陳明確,並供稱:當日是被告約伊在嘉義縣○○鎮○○里○○路旁見面,伊到時被告已坐在自小貨車內,伊不知道為何被告有該台自小貨車等語明確。核與被害人前揭指證之情節吻合;且癸○○與被告係屬朋友關係,並無怨隙,亦經癸○○在上開警偵訊中供述屬實,且為被告所坦承,足信無誤,如非確有其事,癸○○應無故意誣陷之理由。
(三)此外,並有如該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被告上開犯行足以認定,其空言否認,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上開犯行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丙○○所為附表一(除編號七詳後述)之犯行,除編號三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踰越安全設備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外、其餘部分及附表二編號二部分之所為,均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又鐵橇係長約五、六十公分,且質地堅硬之物品,如持以對人攻擊,足以使人之生命身體受到傷害,係屬兇器,故被告持鐵橇所為如附表二編號一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且被告與共犯 吳英明 就上開附表二編號一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共犯吳英明未參與上開犯行,而未論被告上開共犯情節,尚有未洽,併此敘明。被告所為上開多次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為連續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之習慣,業經被告供述明確,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載有被告經觀察、勒戒之紀錄可參,素行不佳,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連續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目的,與其上開犯罪之手段、竊盜之次數、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以被告所為本案多次竊盜犯行及犯案時間密集之情節以觀,公訴人認被告有竊盜犯罪之習慣,雖足信屬實;然被告為本件犯行之前,未曾入監執行,有上開前案紀錄可參,是否有於一般徒刑之執行,尚不足以矯正其犯罪惡習,而有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尚屬未必,依比例原則衡量之結果,應暫無令入勞動所場強制工作之必要,故公訴人請求併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不予准許。另扣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所有,並供竊取車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為警查獲時供陳明確(虎警刑字第0九二00二0二五八號卷),參酌其多次竊取車輛之情節,足信屬實;另扣案之鐵橇二支,係從被告借住證人 吳路遙 位於雲林縣○○鄉○○○路○巷○○號住處所扣得,且上開鐵橇外側附著有與失竊公用電話相同之藍色烤漆,有如附表二編號一證據欄所示之照片四幀及該扣押物品可按,再者,上開鐵橇為被告所有乙節,亦據證人吳路遙、及被告之父 吳水 對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另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一之竊盜犯行,係持鐵橇將整個公用電話拉拔取下竊取之情,亦經被告及共犯吳英明在本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核其二人所供犯案手法一致,足信屬實,可見上開扣案之鐵橇二支,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足以認定,應與上開扣案之鑰匙一支,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沒收。被告辯稱上開鐵橇二支非其所有云云,難信屬實。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基於同前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時間、地點、手法竊取如該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等語。然為被告所堅決否認;而被害人戊○○亦在本院證稱:其未看見是何人偷其機車,是其自樓上下來要去農田時,聽到鄰居說包是綽號「黑豬」的被告竊取等語明確。則被害人既未親眼見是被告竊取其上開機車,且其所聽聞之鄰居所述是被告所竊之情,亦僅係該鄰居之推測之詞,核其證詞係屬傳聞,並無證據能力;此外,又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上開犯行,故此部分難認屬實。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上開犯嫌,與前揭經起訴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併案部分,核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重複,均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得財物(元:│被害人│犯罪方法││││新台幣)││├──┼─────┼───────┼───────┼────┼──────│一│九十一年八│雲林縣四湖鄉湖│NSV─五○○│乙○│利用機車鑰匙││月八日二時│西村中山東路一│號重型機車││未取下之機會│││○二巷三六號│││,徒手竊取得││││││手。
││││││││││││├──┼─────┼───────┼───────┼────┼──────│二│九十一年八│雲林縣四湖鄉參│GIA─五○二│丁○○│利用機車鑰匙││月初某日夜│天宮停車場│號重型機車(價││未取下之機會││間二十三時││值約一萬元)││,徒手竊取得││許││││手。
││││││││││││├──┼─────┼───────┼───────┼────┼──────│三│九十一年九│雲林縣四湖鄉四│CD音響及隨身│壬○、吳│夜間自窗戶爬││月上旬某日│湖村至善街二一│聽各乙台│志龍│入該住宅竊取││凌晨二時三│七號│││得手後,再從││十分許││││窗戶爬出逃逸││││││。
││││││││││││├──┼─────┼───────┼───────┼────┼──────│四│九十一年十│嘉義縣大林鎮菜│UKO─三○三│卯○○│利用機車鑰匙││二月十五日│市場口│號輕型機車││未取下之機會││上午十一時││││,徒手竊取得││││││手。
││││││││││││││││││├──┼─────┼───────┼───────┼────┼──────│五│九十一年十│雲林縣大埤鄉松│SF─一九六五│寅○○│利用自小貨車││二月十八日│竹村產業道路│號自小貨車(約││車鑰匙未取下││十五時││值十萬元)││之機會,徒手││││││竊取得手││││││││││││││││││││││││├──┼─────┼───────┼───────┼────┼──────│六│九十一年十│雲林縣土庫鎮奮│鐵欄干、鋼板、│子○○│駕駛竊得之車││二月下旬某│起里一四五公路│不銹鋼桶(價值││號SF–一九││日下午三時│秀潭五○之二○│三萬元)││六五號車至現││許│號豬舍│││場後,徒手搬││││││運竊取得手後││││││,以該車載運││││││離去。
││││││├──┼─────┼───────┼───────┼────┼──────│七│九十一年十│雲林縣四湖鄉四│NUM─六七六│戊○○│利用機車鑰匙││二月三十日│湖村關聖路二二│號重型機車││未取下之機會││十三時│巷一弄二十六號│││,徒手竊取得│││前│││手││││││││││││├──┼─────┼───────┼───────┼────┼──────│八│九十二年一│雲林縣大埤鄉南│SH─○四二○│巳○○│利用自小貨車││月五日上午│和村尼姑庵六七│號自小貨車及置││車鑰匙未取下││九時│之一○號前│於該車上之農具││之機會,徒手││││(共值約九萬元││竊取得手││││)││││││││││││││││││││├──┼─────┼───────┼───────┼────┼──────│九│九十二年二│雲林縣虎尾鎮林│SL─四三六○│甲○○│持自己之鑰匙││月三日十五│森路、公安路口│號自小貨車及置││一支啟動馬達││時││於該車上之手套││竊取得手││││成品十箱(共值││││││約十三萬元)││││││││││││││││││││├──┼─────┼───────┼───────┼────┼──────│十│九十二年一│雲林縣土庫鎮奮│不銹鋼製品乙批│庚○○│駕駛竊得之車││月十五日十│起里秀潭段豬舍│(約值二萬元)││號SH–○四││五時許││││二○小貨車至││││││現場後,徒手││││││將贓物搬置在││││││該小貨車竊取││││││得手,未及運││││││走時,經被害││││││人發現後逃逸││││││。
││││││├──┼─────┼───────┼───────┼────┼──────│十一│九十二年二│雲林縣麥寮鄉後│鋼筋乙批(價值│己○○│駕駛竊得之車││月七日十五│安村一六○之一│八千元)││號SL–四三││時│○○號豬舍內空│││六○小貨車至│││地│││現場,徒手竊││││││取得手後,以││││││該小貨車載運││││││離開。
││││││├──┼─────┼───────┼───────┼────┼──────│十二│九十二年二│雲林縣麥寮鄉後│鋼筋乙批(價值│辛○○│駕駛同右之贓││月九日九至│安村一六○之一│一萬五千元)││車,以同右手││十時許│○○號豬舍內空│││法竊取得手。
│││地│││││││││││││││││││││├──┼─────┼───────┼───────┼────┼──────│十三│九十二年二│雲林縣四湖鄉產│塑膠水管乙批(│辰○○│駕駛竊得之車││月十日十六│業道路旁農舍│價值三萬元)││牌號碼SL–││時││││四三六○號小││││││貨車至現場後││││││,徒手搬運贓││││││物竊取得手後││││││,以上開小貨││││││車載運離開└──┴─────┴───────┴───────┴────┴──────附表二: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得財物(單位│被害人│犯罪方法││││:新台幣)││├──┼─────┼───────┼───────┼────┼──────│一│九十一年八│雲林縣台西鄉泉│編號16981│中華電信│丙○○與吳英││月十七日二│州國小│05號公用電話│股份有限│明二人,以鐵││十一時││話機及話機內硬│公司│橇將公用電話││││幣二一○元││話機撬下,將││││││整個公用電話││││││竊取得手後,││││││取出話機內硬││││││幣花用。
├──┼─────┼───────┼───────┼────┼──────│二│九十一年十│嘉義縣 大林鎮慈 │J八─四二○八│丑○○│潛入車內以不││二月二十一│濟醫院前│號自小貨車││詳方法啟動自││日上午十一││││小貨車引擎竊││時三十分││││取得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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