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兆龍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朱嘉川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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