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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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