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何瑞福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被告 黃文達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黃建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4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