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碧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二、提出被告李金碧、 高植雨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