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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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金額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95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定於95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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