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 陳滄海 、 陳周欽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柒仟叁佰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