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定應執行刑等罪,爰聲請數罪合併定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應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限。查本件聲請人係受刑人,揆諸前揭之規定,自非前開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其所為上開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