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3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江河間 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