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71號原告 楊政浩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被告 紀有德
楊萬發 蔡銀芳 楊忠蒼 楊富龍 陳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BCDEF部分所示面積合計44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含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6,000元(計算式:14,000元/平方公尺×44平方公尺=6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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