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34號
104年度婚字第335號原告 黃寶璁 即反請求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 廖吉成 即反請求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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