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8號
原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煥翔
訴訟代理人  陳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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