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9號
原   告  吳仁良
            樓之1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羅國峰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
陸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份:每月租金3,000元12月10%=360,0
  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
  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9,000元(共3個月)。
三、以上合計為:369,000元(360,000元+9,000=369,000元
  )。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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