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1168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
人 吳慶展
林威呈
被 告 馮如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1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2月3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
零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