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06號
原 告 簡茂雄
被 告 白龍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225元,應繳
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