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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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661號聲請人滾得順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三、票號575723號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