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764號
原   告 甲○○○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之1
被   告 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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