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764號
原 告 甲○○○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之1
被 告 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