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即 被 告  高光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冠彰冠傑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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