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五五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五三、一四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相對人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送達郵費│壹仟壹佰陸拾肆元│││一├─────────┼────────────────┼────┤││差旅費用│陸佰元│││├─────────┼────────────────┼────┤││地政事務所復丈費用│捌仟陸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附註:││一、關於第二審及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等支出。││二、相對人乙○○應負擔百分之五十六,即柒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三、餘由相對人丙○○負擔,即伍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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