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被告甲○○
非常機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苙荌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