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43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何宗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董月雲 (原名: 董羿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法定移轉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董月雲(原名:董羿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