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李怡靜 被告 洪瑋辰 被告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2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