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百一十九萬一千二百五十三元折合銀元二百三十九萬七千零八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萬六千三百六十八元,折合新臺幣七萬九千一百零四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七萬九千零五十九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李成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