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邱有娣 訴訟代理人 陳益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德貴 、 張金金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為原告與被告張德貴、張金金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被告張德貴、張金金應返還連江縣○○鄉○○段○○○○號土地予原告。經查,上開土地之面積為186.41平方公尺,而該筆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194元(計算式:186.41*280=52,19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