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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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24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陳 惠子 債務人 張慶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陸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陳惠子 於民國84年02月18日邀同張慶民為連帶債務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84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2月18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自撥款日起,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貸款利率按年息5%計算,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其逾期除照當時貸款利率按日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加計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5%,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及住宅貸款契約為憑,民國96年11月16日再簽訂變更借款契約書,期限自084年2月18日至114年2月18日止,貸款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月26日依據94年1月26日勞福
1字第0940004473號書函業經雙方議定將債權讓與本行,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987,750元整,並自民國100年5月18日起即未繳息還本;另債務人陳惠子於民國84年02月18日邀同張慶民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084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2月18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第一期至第三十六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三十七期起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約定利率按本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8.05%加4.8碼計算,計為年利率9.25%,滿一年後隨本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本行並得每三個月依本行當時「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檢討調整加減碼數後,重新計算利率。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民國97年11月25日再簽訂變更借款契約書,期限自84年02月18日至
114年2月18日止,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448,622元整,並自民國100年6月18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22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慶民、陳│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87750│惠子│月18日起││三三七│││元│││││├──┼───┼─────┼──────┼──────┼───────┤│002│新臺幣│張慶民、陳│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48622│惠子│月18日起││六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慶民、陳│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87750│惠子│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002│新臺幣│張慶民、陳│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8622│惠子│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