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宣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7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
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顆粒(驗餘淨重零點陸 伍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顆粒1包(淨重0.6686公克,取樣0.0127公克已因鑑析用罄、驗餘淨重0.6559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中心民國100年6月8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1082號函附之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林宣德前因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月27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19號不起訴處分書,認為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警方於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同時扣得被告持有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顆粒1包(合計送驗顆粒淨重0.6686公克,取樣0.0127公克已因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6559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年6月8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1082號函附之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詳見100年度毒偵字第719號偵查卷第24頁、第25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顆粒,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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